一线职工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女职工权益保护应说到做到
2014-02-17 15:16来源: 分享到:

  【数字看变化】 
  去年,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突出反映在工资待遇、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这些问题给女职工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安全保障等方面带来一定压力和影响,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关注,进一步得到解决。 
  ■“生二胎”配套政策跟上了吗? 
  ■免费为女职工筛查两癌写进细则了吗? 
  ■提高违法成本企业还敢踩地雷吗? 
  “生二胎”出台后配套政策跟上了吗?免费为女职工筛查两癌写进相关实施细则了吗?提高违法成本企业还敢踩地雷吗?产假、性骚扰、禁忌劳动……这些热门词汇一直都是社会特别是职场女性的关注焦点。在刚刚闭幕的人代会上,来自基层的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的议案。代表建议,依据《特别规定》及时修订1989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亟须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

        【人大代表声音】



杨瑞霞:“生二胎”的产假标准不能低于头胎


  “‘单独生二胎’政策放开后,相关配套政策应该马上出台,切实保护好女职工的权益。”市人大代表杨瑞霞刚刚当选平谷区总工会女工委员会主任,她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特别关注。 
  “我一位朋友的单位里,有两位女同事都在等着‘单独生二胎’政策正式放开后,就着手准备要二胎。但一个部门两人同时休产假,领导也非常为难。”杨瑞霞坦言,针对女职工休产假的问题,企业考虑到用人成本。从招人到岗位分配这方面来看,确实存在对女职工的歧视。 
  杨瑞霞建议,“单独生二胎”政策放开后,在《特别规定》实施细则中,应从休产假方面、待遇等方面,配套政策应该马上跟进,让女职工生二胎没有后顾之忧。 
  具体内容方面,她说:“用人单位应该对孕期女职工加强保护,如转岗。这往往会涉及到岗位工资、福利的调整,要出台细则很有必要。” 
  同时,杨瑞霞建议,在医疗互助保险方面,工会可以针对女职工增加一些险种。平谷区大力推进职工医疗互助险。“去年平谷很多单位都上了医疗互助险,职工的反响也非常好。但现在医疗互助险中,特定针对女工的,只有女工特大疾病保险,可以增加一些险种,包括女职工生育险、孕期保障险等,这样就能在原有的生育险外,增加一些二次报销项目。” 
  在生二胎休产假方面,杨瑞霞说:“考虑到产妇年龄等因素,我认为生二胎休产假的标准不能低于头胎,甚至要高于头胎产假标准。”

祝凌:免费为女职工筛查两癌应写进细则

  祝凌是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工会女工委员会的主任,她建议在制定细则时,能让企业灵活执行。建议企业免费为女职工进行两癌筛查写进细则。 
  现代汽车公司的女职工以年轻人占多数,未婚的占女职工总数一半以上。公司连年增加对女职工的特殊照顾规定,为女职工多争取福利。 
  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祝凌认为,可以给企业划定一个界限,让企业在不超规定的情况下灵活执行。“这项条例用来引导企业,但不要规定的太‘死’,因为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祝凌说。 
  “拿哺乳室来说,例如现代汽车公司的女职工比较少,尤其在车间里的女职工更少,所以专门弄一间哺乳室不合情理。”现代汽车的办法是在库房的一角设置了一间女职工休息室,哺乳期女职工可以在里面挤奶,女职工处于生理期时也可以在里面休息。 
  她建议,制定细则时多方征询意见,“因为各行各业的情况不同,而且有些单位条件比较好,有剩余的房间建立哺乳室。条件不允许的单位,可以用设立女职工休息室的方式代替。” 
  在哺乳时间方面,现行的《特别规定》中,要求给女职工每天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但是女职工一个小时内在家和公司之间往返,往往时间不够,因此,我们企业灵活规定,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每天晚来一小时或者早走一小时,也可以将每天一个小时攒在一起休。”

 
李慧娟:表现好的企业可给予税收奖励


  我来自国企,国企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做得不错。比如招聘时只要是普通岗位,谁胜任就招谁;休孕产假、工资福利发放也执行到位。女同事们基本都没有怀孕后会丢岗位、丢工作的担心。我感觉除非是企业发生大变动,否则不会出现回来没岗的情况。 
  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企业的经营成本确实会上升,所以应该细化法规,让别有用心的单位没有空子可钻。既然规定了招聘禁止歧视妇女,就要严格落实、执行、监督机制,明确执法范围。比如治理大气污染,纽约市规定雾霾天里企业不许给员工提供免费的停车场,否则就从税收上处罚。想治理就一定有办法,可以运用经济杠杆,从税收上进行处罚。 
  有些事欧美国家都会经历,政府部门可以带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课题,到国外调研,看看人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相应时期是怎么做的,是否对我们有借鉴作用;同时调研有代表性的企业,包括外企、国企、小微企业的女职工都享受何种权益。 
  企业要赚钱维持运转、扩大发展,如果女职工一入职就怀孕,或是一个部门几个人同时怀孕,确实会影响工作,也会影响到其他同事。女职工应多理解企业的苦衷。老板眼光也要放长远,会得到很好的口碑,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不能光用金钱来衡量。对表现好的企业,政府可以在适当场合进行表彰,给予诚信企业、税收奖励等荣誉。



李辉:提高违法成本让企业不敢踩地雷


  我来自事业单位,我们这里严格根据法规执行,人才招聘上对女性没有歧视,这两年招的全是女的;对孕产期的女职工不仅不会克扣,还经常给予时间等方面的照顾。 
  我也接触很多私企,其中部分企业就想法儿钻政策的空子、打擦边球。私企“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女职工休孕产假,企业就会找新人替代,几个月回来后,新人早已适应,原来的岗位没了,老人只能等着调岗。有的私企虽然不辞退休假回来的老员工,但和她们重新签合同,原来的工龄不算数,重新计工龄。更有甚者,为了规避劳动风险,就把女职工全部算成劳务派遣,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就和劳务派遣公司两边“踢皮球”,对女职工的长期保障非常不利。小门脸、小作坊那种微型企业就更不用说了,女职工难有任何保障。 
  有些企业的女职工专注于干活,也不明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甚至和企业商定用各种报销发票折抵工资,或是调低保险缴费基数,方便申请保障房。但这几年政府加大对劳动法规的宣传,这些现象稍微好点儿了。 
  要维护女职工权益,就要提高违法成本,让所有单位都不敢踩地雷。政府部门应该主动上门检查,经常明察暗访。有的企业号称总部在外地、外国,出现劳动纠纷,就叫嚣让职工上总部所在地去打官司,职工耽误不起时间和精力,往往就退缩了。这时劳动执法部门应该多地联动,一起解决问题,最好是本地发生的纠纷就在本地解决,别把劳动者往外推。

        【观点争锋】 
  女职工:“特殊保护”只是看上去很美
 
  “我们在特殊时期,很难得到企业特殊的关照。”这是职场女性的普遍认同。一些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生育保险覆盖面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仍有部分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里的劳动设施简陋,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缺乏职业病安全保护措施,致使一些女职工长期处在有职业危害的环境中作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措施没有执行。 
  而随着《特别规定》的颁布,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显著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上升。从北京市法律服务中心获悉,2013年,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突出反映在工资待遇、休息产假、保险福利等方面,这些问题给女职工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安全保障等方面带来一定压力和影响。 
  企业方:市场压力大也有难处 
  “市场竞争压力,人员成本核算等问题的确会让我们忽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企业家们选择无视也有无奈。迫于人员编制、费用等方面因素,一些单位不愿承担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有些单位经营者过于追求短期利益,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不愿在劳动保护上多投精力、物力和财力,使女职工特殊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如女职工在“四期”不敢请假,得不到照顾;有的因产假而被加大考核力度;每月的女职工例假得不到落实;有的女职工因上司压力等原因,婚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就自动放弃本应依法享有的假期而匆匆返回工作岗位,有的为了完成工作加班加点而不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索要加班工资。

编辑:权益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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